伊川縣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伊川縣土地供應前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縣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現將《伊川縣土地供應前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2年5月18日
伊川縣土地供應前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要求,進一步完善土地資源市場配置,落實考古前置,理順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伊川縣范圍內以出讓及劃撥方式供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組織編制縣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縣城鄉建設部門在確定建設項目時,應征詢轄區文物行政部門意見,轄區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對相關宗地位置進行核查,根據宗地范圍是否涉及文物保護單位及文物點情況,提出意見建議。相關部門在編制土地儲備計劃以及確定建設項目時,應盡可能避讓文物保護單位和不可移動文物點。
第四條 縣本級年度土地儲備和供應計劃經縣政府同意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及時向縣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土地儲備、供應計劃;縣城鄉建設部門確定的建設項目,及時向縣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建設計劃和考古勘探建議,縣文物行政部門據此研究制定考古勘探計劃。
第五條 在儲備土地入庫前,縣土地儲備機構、開發區向縣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相關地塊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申請;協議出讓用地、劃撥用地在用地許可前,建設單位向縣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相關地塊進行考古勘探的申請;開發區的土地供應由開發區管委會向縣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相關地塊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申請。
第六條 縣文物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對相關地塊進行核查,如涉及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點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文物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
第七條 如相關地塊不涉及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點,由考古勘探申請方按相關規定委托具有考古勘探資質的單位進行考古勘探,并簽訂勘探協議。
第八條 列入考古勘探計劃的地塊,由城市區(管委會)負責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現場的清表、看護工作,同時配合考古單位做好現場其他工作。
考古勘探區域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完成考古勘探區域的邊界樁點確定;
2.清晰標示地下管線等設施的具體位置;
3.完成考古勘探區域居民、用戶遷出,果木、青苗補償及現代墳墓遷移;
4.在文物勘探單位指導下,清理地表建(構)筑物、硬化地面、垃圾堆積以及地表下回填垃圾等障礙物。在清理過程中,不得破壞古代遺存;
5.不存在妨礙考古勘探、發掘工作的其他權屬糾紛。
第九條 文物勘探單位應于考古勘探進場之日起,宗地面積5萬平方米以內的,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考古勘探;5萬-10萬平方米以內的,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考古勘探??碧浇Y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委托方出具勘探報告;情況復雜、遇天氣等不可抗力的,可適當延長。
第十條 考古勘探中發現地下文物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如需進行考古發掘工作的,由原考古勘探委托方按相關規定委托具有考古發掘資質的單位進行考古發掘,考古發掘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關考古報批手續??脊虐l掘工作結束后,考古發掘單位在15日內向委托方提交考古發掘報告。
遇有重要考古發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
已全面完成過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地塊且地塊不涉及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點的,不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由縣文物行政部門根據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報告出具土地供應意見書。
第十一條 縣文物行政部門收到考古勘探報告和考古發掘報告后,4日內出具供地意見。
第十二條 土地供應前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費用按預計發生費用標準,由縣財政根據文物部門申請依程序按季度分批撥付考古勘探單位和發掘單位。文物勘探、發掘費用從每宗土地出讓金中先行列支。對非縣級收儲土地撥付的費用,由縣財政局通過財政年終結算予以上解。列入文物部門考古調查、勘探、發掘費用申請清單的土地,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方可為其辦理出讓或劃撥手續。
第十三條 土地供應前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收費標準,按照以40元/平方米(考古調查勘探8元/平方米、考古發掘32元/平方米)單價標準,按宗地面積計算勘探和發掘費用并支付考古單位。
第十四條 縣文物行政部門應加大對全縣土地供應前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縣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城鄉建設、公安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工作不到位、不按程序辦事等行為,及時進行糾正,規范考古勘探、發掘工作秩序。
第十五條 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用地,由縣文物行政部門告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文物保護要求,在規劃技術條件中明確。
第十六條 縣文物行政部門應與縣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城鄉建設、公安等行政部門建立工作聯系制度,及時通報有關情況,研究解決土地供應前考古勘探、發掘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脊趴碧?、發掘工作規范有序開展。
如有重大事宜,上報縣政府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