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縣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于印發伊川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竣工聯合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伊工程改革辦〔2022〕7號
縣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改革工作要求,現將《伊川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12月26日
伊川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
聯合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提高驗收效能,簡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 時限、強化審批責任,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 優化營商環境創新示范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20號)及《洛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管理辦法》(洛工程改革辦〔2022〕10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竣工聯合驗收遵循“統一申報、一口受理、聯合勘驗、并行推進、限時辦結”的原則。
第三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竣工聯合驗收事項主要包括:建設工程規劃土地核實、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核實認可、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
竣工驗收階段根據實際情況發生與否需要選擇性辦理事項,如: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事項驗收,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等不在竣工聯合驗收范圍內,相關部門要依據申請及時進行辦理,綜合運用承諾制等多種方式靈活辦理驗收手續,優化流程、提高效率,在規定時限內辦結。
涉及市政公用服務的供水、排水、供電、燃氣、通信等事項應由建設單位在交付使用前完善。
第五條 竣工聯合驗收實行主協辦制度,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主辦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作為協辦部門。由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的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工作具體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審批機構統一受理、轉辦、出件(含出具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并負責相關信息系統建設維護。
由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的工程,若協辦部門非同級部門時,由縣級專業部門負責轉辦、催辦、督辦等具體工作。
竣工聯合驗收依照“誰建設、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驗收、誰負責”原則,不替代項目參建各方建設主體責任。
第二章 分類明確竣工聯合驗收事項
第六條 根據工程項目類別,科學合理確定納入竣工聯合驗收的事項。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納入竣工聯合驗收的事項包括建設工程規劃土地核實、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核實認可、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
2.單獨辦理施工許可證的裝飾裝修工程,納入竣工聯合驗收的事項包括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
第七條 進一步簡化驗收事項、優化驗收流程,社會投資小型低風險建設項目實行簡易驗收,僅保留建設工程規劃土地核實。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八條 建設工程滿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建質〔2013〕171號)的竣工驗收條件,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監督??⒐を炇胀ㄟ^后,即可按項目分類申報竣工聯合驗收。
第九條 對辦理了同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涉及多個單位工程的建設項目,符合項目整體質量安全要求,能單獨投入使用的,可申請單位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并應滿足以下條件:
1.單位工程通過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
2.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且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務設施按照建設時序同步建設完成;
3.完成單位工程消防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各項消防設施性能和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檢測合格,消防車道能正常使用,與非投用區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防火、防煙分隔;
4.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設的,應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滿足人防驗收要求;
5.道路、供水、電力、燃氣、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務設施滿足接入條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6.擬投用部分與其他部分之間應采取物理隔離,保證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獨立的使用空間。
第四章 辦理程序
第十條 竣工聯合驗收實行“一口受理”,主辦部門應當通過綜合窗口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統一受理建設單位的申請。
主辦部門負責審查全部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和符合規定形 式;主辦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要求同級協辦部門參與審查工作。對于資料齊全且符合規定形式的,出具竣工聯合驗收受理通知書;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以書面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補正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
主辦部門在作出受理決定的同時轉交協辦部門,涉及紙質材料的,協辦部門應在轉辦當日及時領取。
第十一條 綜合窗口受理后2個工作日內,由主辦部門會同各協辦部門組織現場聯合驗收;竣工聯合驗收各參與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相關驗收工作。
第十二條 現場聯合驗收時,對于驗收事項全部符合法定要求的,可現場出具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未能在現場出具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的,各參與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將書面驗收意見反饋至綜合窗口。
驗收事項通過的,各參與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出具相關法律文書;驗收事項未通過的,應在規定時限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理由和整改要求,同時抄送綜合窗口;驗收事項未通過的,建設單位應在符合驗收條件后,重新申請,綜合窗口按本辦法第十條受理并轉辦,由未通過事項的竣工聯合驗收參與部門組織驗收。限時辦結驗收通過后,綜合窗口直接出具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
第十三條 綜合窗口匯總竣工聯合驗收各參與部門書面意見、法律文書等,統一發放給建設單位。
第十四條 自竣工聯合驗收受理之日起算,各參與部門出具驗收意見和法律文書的時限為10個工作日(工業類項目7個工作日、社會投資標準化廠房及小型低風險項目3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竣工聯合驗收實行超時默許制,各參與部門未在規定時限內參加現場聯合驗收,視為不需要開展現場驗收;逾期未出具驗收意見的,視為默許該事項驗收通過,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由超時部門承擔。
第五章 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竣工聯合驗收各參與部門可根據建設單位需求,提前開展業務指導服務。
第十七條 對建設單位在立項用地、工程規劃、施工許可等階段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時做出的承諾未完成的,不予受理竣工聯合驗收申請。
第十八條 實行聯合驗收的項目,取消竣工驗收備案,并以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取代竣工驗收備案證。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在申報聯合驗收前,自行組織參建各方對規劃、消防、人防等事項進行查驗。
第二十條 實行消防驗收備案的項目,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結果不影響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的出具,抽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停止使用,并及時整改后申請復查。
第二十一條 實行聯合驗收的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通過后主辦部門出具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并將項目驗收相關信息及電子證照通過系統數據共享推送至不動產登記部門,觸發不動產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部門收到驗收結果反饋后,1個工作日內完成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第四條中需選擇性辦理的事項,同樣實行綜合窗口“一口受理”,由綜合窗口按責轉辦,相關驗收部門按規定限時辦結。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根據實際情況,可進一步優化驗收流程、精簡申報材料、縮短辦事時限。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